專欄特稿

「中華文化之旅」參訪: 香港和澳門: 一國兩制, 奮勇前行!

1李紅衛/全美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聯合會執行會長、大芝加哥地區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 (三)

(續上期)

(3) 聯邦和各成員之間有一部分“共有權力”,也往往各有一部分“專有權力”或“剩餘權力”,即國家的一部分權力歸各成員國,各成員國領導地方政府,也在聯邦憲 法的框架內制定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聯邦制在保證聯邦行使國家的立法、外交、軍事、財政等主要國家權力的同時,又規定各成員國享有較大範圍的自治權。
(4) 聯邦是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負責外交和國防事務;但有些國家允許其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聯邦國家的公民既有聯邦的國籍,又有成員國的國籍。
(5) 具有統一的經濟關係,各成員國在貿易、財政、金融、貨幣等方面服從聯邦的統一管理。
前蘇聯、美國、德國、前南斯拉夫、瑞士等國家實行聯邦制。其中,美國是最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它除了聯邦政府有自己的憲法、中央政府、國會和聯邦法律 外,50個成員國(州)也都有自己的憲法、中央政府、議會和法律。聯邦政府無權幹預各成員國政府的日常行政管理。所以在全美共有51部憲法、51個中央政 府、51套法律。也就是說,美國的聯邦體制是國中有國,但對外則由聯邦政府統一行使國家的主權,在國際舞臺上只有一個聲音。聯邦政府實際上是各成員邦政府 共同的外交部和國防部。
根據聯邦單位的不同成分,聯邦制國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在地方自治基礎上組建的聯邦制國家和在民族自治基礎上組建的聯邦制國家。前者如美國、德國等,這類 聯邦制國家不受民族因素的直接影響,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統一性。後者如前蘇聯、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這類聯邦制國家受民族關係影響較大,國內民族關 系一旦處理不好,容易造成民族矛盾激化,可能導致聯邦解體而重新組成民族獨立國家。


B. 單一制
單一制是當今國際社會的一個主要國家結構形式。 單一制指國家按照地域分成若干行政單位,中央政府統一行使主權。 單一制實際上就是中央集權制,國家的權力主要集中在中央政權機關;地方行政單位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在本地行使國家權力,重大決策 由中央掌握,地方政府往往只有執行權和建議權,而且其權力源於中央授權,其本身並無“天生”的權力;地方行政區劃是中央政府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 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地方行政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徵,地方的自主權或自治權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的。 綜合眾多學者的觀點,可將單一制的主權特徵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1) 從法律體系來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2) 從國家機構組成來看看,國家只有一個最高立法機關,一個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統。
(3) 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來看,實行中央統一集權,地方接受中央的統一領導,地方政權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區域單位和自治單位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 的權力;一切大政方針,全由中央政府決定,整個政府體制實行層級控制,下級服從上級,各級服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管轄的區域、權力的大小、官員的任免與獎 懲,全由中央政府決定或同意;對於地方政府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中央政府有權加以撤銷。
(4) 在中央集權的同時,實行某種程度的地方自治。
(5) 國家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中央政府無論對內對外都統一行使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上只有一個主體資格,公民具有統一的國籍。 單一制的以上特徵,乃傳統與嚴格意義上的規範。不過,某些多民族、歷史複雜的單一制國家,雖然強調中央集權與統一領導,但也存在一些地方自治單位 (self-government),允許個別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權。此舉目的在於更好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具體做法是,中央政府授權一定區域的人民 可自己選舉產生代議機關和地方政府,自主管理本地方的地方性事務,中央政府一般不予幹預。但這種自治是有限的,不僅地方自主權要獲得中央許可、授權、監 控,中央政府可隨時根據需要收回這種授權,而且地方沒有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不能單方面決定脫離中央政府而宣佈獨立。
根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相互關係和權力集中的程度,單一制國家可以分為中央集權型和非中央集權型兩類。中央集權型的單一制:國家的統治權集中於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服從中央統一領導,接受中央政府的嚴格控制;地方官員一般由中央委派或由地方選舉產生,但需經中央批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是隸屬關係。非中 央集權型單一制:除軍事、外交等全國統一性政務外,地方政府享有較大的自治權和行政自主權,中央政府主要通過立法、行政、財政方面的監督機制實現對地方政 府的控制。
從現代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發展走向來看,傳統的中央集權型結構形式日益為非集權結構形式所取代。
世界上大約有80%以上的國家實行單一制,包括中國、法國、英國、日本、斯裡蘭卡、伊朗、義大利、西班牙和北歐等一些國家在內。其中,法國是典型的實行中 央集權型單一制的國家,法國地方政府包括各大區、省、市、鎮及海外領地等,法國中央政府通過人事監督、監督、財政監督、行政法院監督等具體形式,對地方政 府進行監督並保持著高度的控制權。英國則是典型的實行地方分權型單一制的國家,英國有悠久的地方政治的傳統,法律明確規定了地方政治的許可權和範圍,英國地 方自治並非高度的完全的自治,而是在中央政府控制下的有限自治,中央政府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財政等方面對地方政府進行監控。
C. 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
中國單一制的內涵與特徵體現在以下十個方面:
(1) 中國只有一部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中國只有一個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 中國只有一個中央政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4) 中國只有一套完整的法院與檢察體系,即由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法院體系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檢察體系。
(5) 中國只有一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的完整法律制度。
(6) 現代中國的各個行政區都不是原本意義上獨立的政治地域單元,沒有任何一部分是作為一個政治實體加入中國主體的,而是作為完整國家的一部分存在的。
(7) 憲法規定地方權力來自中央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第89條規定:由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8) 地方國家機關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條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9) 國家的國防與軍事事務統一由中央政府的中央軍事委員會處置,地方政府無權過問。
(10) 國家的外交權統一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協助中央處理各類涉外事務。
D. “一國兩制”屬單一制國家結構範疇
鄧小平先生開創性地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具有偉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首先,它成功地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與澳門問題,實現了中國的和平統一,開闢了中國用和平方式統一國家的新途徑,更保持了香港、澳門的穩定與繁榮,維 護了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建設國家所需要的和平環境。其次,“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和實踐,為世界各國提供了國家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國際爭端的一個成功範 例,用“一國兩制”的辦法解決國家間、民族間的爭端,可以消除許多“熱點”、“爆發點”,穩定世界局勢;同時,“一國兩制”構想發展了和平共處的原則,把 和平共處原則由處理國家相互關係的領域,引向處理一個主權國家內實行不同制度的地區之間關係這樣一個更新的領域,為和平共處思想增添了新的內涵。
從國家結構來說,“一國兩制”屬單一制國家結構範疇。因為《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由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整體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而且香港和澳 門的行政長官還要由中央政府任命,表明香港、澳門的權力來自於中央的授予。當然,從治權來看,中央政府不幹預香港、澳門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權,亦即香港和 澳門擁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管理權,此種形式與聯邦制國家的地方自治權類似,甚至香港、澳門的高度自治權已超過了聯邦制國家的地方自主權。可 以說,“一國兩制”的提出與實施,使單一制在吸收了聯邦制精華的基礎上變得更加完善。 香港和澳門回歸前,都不曾有終審法院, 回歸後,香港和澳門都有特區的終審法院。
E. “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的成功實踐,為臺灣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創造了有力的條件
我在參訪中,聽到一個說法,曾有個提議,香港和澳門回歸後,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當然,這個提議沒有實踐。 現在,有香港和澳門兩個實踐的案例,更好,更有說服力。 我認為, 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在實踐中, 法律條款需要解釋和修訂,在這些年的實踐中,兩個基本法都在實踐中,接受檢驗、實踐、解釋和修訂。 這樣,豐富和完善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
(2) 大陸、香港和澳門的仲裁、民事法、行政法和刑事法等等的司法事務的適用範圍、適用物件、爭議和交叉的範圍的協商和處理,等等,這類的實踐,為兩岸的交流提供了的解決的案例,具有模範的示範效果。同時,為立法提供了可靠和可行的依據。
(3) 在香港與深圳共同合作開發的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在澳門和珠海共同合作開發的珠海橫琴新區中, 分別共同制定了《前海條例》和《橫琴條例》, 這兩個條例是香港和大陸、澳門和大陸的法律交叉覆蓋、互相吸收優勢,創新地走出合作共贏的道路。為兩岸的合作提供實踐的示範案例。將來,這樣的示範案例會 越來越多。 一國兩制的路越走越寬。
(4) 香港和澳門的一國兩制的實踐,積累了很多的示範案例,包括對占中運動問題的處理案例。
3. 香港占中運動
占中指佔領香港中環的非法集會。香港中環是香港的政治及商業中心。 多家銀行、跨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領事館都設在中環。香港的政府總部、立法會大樓、終審法院、解放軍駐港部隊中環軍營、禮賓府(前港督府)以及全港第二高建築 物國際金融中心二期也位於中環。 香港占中運動是指,“佔領中環”,全稱“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簡稱“和平占中”或“占中”。 占中運動是由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健民及基督教牧師朱耀明在香港發動的一場為爭取所謂“真普選”的政治運動。此運動 於2013年初開始醞釀,提出以公民抗命為手段,採取佔領香港金融區中環的交通要道的方式,來爭取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能夠公平實踐“選 舉權”、“被選舉權”和“提名權”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在香港為爭取真普選而於2013年初倡議的7部曲群眾運動,當中最後部曲為真正佔領中環行動的 公民抗命。最後部曲於2014年9月28日正式展開,佔領擴散至更多地區,包括金鐘、銅鑼灣和旺角等,最終演變成“雨傘運動”,並持續79日。清場後,添 美道行人路上仍有人繼續設帳蓬佔領,直至政改方案被否決。
近年來,“佔領”運動在各國都有出現,已經成為一種街頭政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社會部分公眾尤其是血氣方剛的青年學生表達政治訴求的主要手段,表現出更強 的對抗性。這類“佔領”活動在社會對抗情緒嚴重的國家經常會導致流血衝突和社會動盪,而這種通過激烈對抗表達訴求的行為,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非法的,警方 都有權依法處置。
“佔領中環”不論如何掩飾包裝,其本質都不是“公民抗命”,而是徹徹底底的“暴民抗命”,是一場挑動社會衝突的政治運動,具有高度的“對抗性” 。 其實,既然反對派一再宣稱尊重中央政府的主權,那麼為何不主動根據《基本法》框架,設計出一套既尊重中央又符合普選原則的提名及選舉制度方案,供社會廣泛討論呢?這才最符合香港社會的利益。
(1) 理論準備
博士研究生周挺指出【3】, 在現代文明社會,法治模式是為人們所普遍認同的最佳社會治理方式。這在中國的港澳特區也不例外,居民們普遍推崇法治原則。 對於“法治”的理解,近年來香港大學一直有法律學者在主張一種所謂“四層次說”,即法治具有四個層階涵義:第一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可依”;高一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再高一層次的法治是“以法限權”;最高層次的法治是“以法達義”。
立足於這一“四層次”法治說,一部分港澳學者進一步認為,雖然根據基本法,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為了追求“以法限權”的法治狀態而反對人大釋法 的行為是正當的;雖然基本法附件一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均明確港澳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但為了實現“以法達義”的法治狀態而倡“占中”、爭“普選” 的做法也是正當的。 上述學者對“法治”概念的理解是荒謬的,在此基礎上得出的進一步觀點更是錯誤的。鑒此,對“一國兩制”語境下法治概念進行一次澄清顯然是很具必要性的。
“四層次說”是由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所提出的, 來作為占中運動的理論依據。 具體內容大致如下: 法治分為四個檔次,最低檔次的法治是“有法可依”的法治,即已經建立完備法律體系的社會治理狀態;比它高一檔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的法治,即法律完備且 被當作主要管治工具的社會治理狀態;再高一檔次的法治是“以法限權”的法治,即完備的法律不僅已被當作主要管治工具,而且能夠反過來規限執政權的社會治理 狀態;最高檔次的法治是“以法達義”的法治,即在“以法限權”階段的基礎之上,已成立法律能夠體現公義的社會治理狀態。
“四層次說”有很強的欺騙性和煽動性。第一,戴耀廷副教授提出的“四層次法治說”,其實質是揀取法治理論中幾個要素關鍵字,將之重新編排後所創作出的理論 謊言。第二,不存在“以法限權”的標準模式,基本法本身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規限了三大原則。第三,不存在“以法達義”的國際標準,“一國兩 制”大原則為港澳政治性選舉制度的設計限定了兩項原則性標準。
(2) “占中”勾結外國勢力、策劃和獲得大量資金資助
香港《文匯報》報導,黎智英參加電臺節目時承認文件中有關捐錢和美國朋友等都是事實,但他是憑自己的能力去推動,所有捐款“一毛錢都是自己賺的”,沒有得到外國勢力資助。黎智英稱,不覺得自己是“亂港”。他說自己贊成馬上“占中”,但泛民政團不同意,說明自己算不上金主。
香港《文匯報》報導,香港新界社團聯會理事長陳勇表示,黎智英、李柱銘、陳方安生和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早前已被揭發接受外國巨額捐款,但這“禍 港四人幫”一度死撐無問題,今次再被揭發黎智英向反對派獻金,說明反對派與這個幕後金主關係千絲萬縷。他認為,黎智英和外國政要過從甚密,其資金來源成 疑,而“收人錢財,替人消災”;接受其錢財的多名反對派人士,更令人懷疑是要替黎智英賣國服務。據美國《世界日報》報導,21日黎智英與李柱銘、香港民主 党前主席何俊仁和民主黨前議員李永達四人密會。這已是過去3個月內第三次,第一次在5月初,第二次在“6•22占中公投”之後。除了上述四名核心人物外, 李卓人、陳日君以及戴耀廷等亦曾經參與密會。 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近年因經營問題屢傳財政困難消息,還可以捐出4000萬元,這不能不令外界懷疑這些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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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策劃和人員培訓
英國廣播公司《新聞之夜》欄目首席記者金斯貝格爾在該公司官網撰文稱,來自世界多地的人員參與策劃組織了香港“占中”事件。報導說,香港的“占中”示威活 動遠非自發行為,而是有著深厚的外部勢力策劃和支援的背景,相關計畫早在近兩年前就已經秘密制定好,如2013年年初,策劃組織者就準備好了一個動員1萬 人上街去佔領香港市中心道路的計畫。報導說,近期,世界多地所謂“人權活動人士”在挪威奧斯陸召開“奧斯陸自由論壇”,稱其為世界最大的“人權活動人士” 的集會之一。在“奧斯陸自由論壇”上,香港的“占中”示威活動是一個“公開的秘密”。 報導說,這些密謀的策略不僅僅策劃示威活動的時間和性質,而且謀劃了示威活動如何具體運行。很多參與香港示威的人都曾接受“特殊培訓”,被培訓者數量可能 超過1000人。 該報導援引與會的美國一組織負責人拉基蔔的話說:“(香港)抗議者被人教導,怎麼在抗議中行事。”相關內容包括“怎麼保持秩序,怎麼與員警談話,怎麼管理 他們各自的運動,怎麼在各自的運動中使用‘指揮官’,即那些經過特殊培訓的人”。曾在塞爾維亞組織學生抗議活動的波波維奇也是與會者之一。他說,不論是在 格魯吉亞、烏克蘭、埃及,還是中國香港,都可以通過那裡的運動看到那“一套規則”。

(續下期)
注明:
本文章只代表作者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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