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芝加哥時報訊)在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546萬余元的受賄案件背後,竟隱藏著一條“自洗錢”犯罪線索。
3月29日,經浙江省海鹽縣檢察院依法追加起訴,法院以受賄罪、洗錢罪一審判處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自然生態保護處處長高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毫無技術卻獲贈“技術股”
高峰曾擔任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輻射環境管理處處長,手握全省輻射項目監管、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等重要職權。為了讓手中的項目能夠順利獲批,一些有求於他的人便用各種方式送禮,李祥就是其中之一。
2012年,在高峰的關照下,李祥負責的某輻射項目順利驗收,李祥心存感激,兩人關係日漸熟絡。兩年後,李祥因想讓正在籌備的某環保項目在浙江落地,便再次找上高峰,希望對方在項目協調、審批等過程中給予幫助,同時也表達了一起“合作經營”的想法。
高峰覺得這事靠譜。此後,為了幫助該項目落地,他主動上下協調、積極對接,可謂盡心盡力。然而因為種種原因,該項目最終未能在浙江落地成功。
但為了兌現前期“合作”的承諾,也為了長遠考慮,李祥仍以“技術股”名義贈送了高峰該項目6%左右的“乾股”,折合人民幣124萬余元。
李祥只是眾多行賄人之一。從2007年至2017年間,高峰先後利用擔任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中心主任、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輻射環境管理處處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財務共計價值人民幣1546萬余元,並在環保項目承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利。
安排自己哥哥充當受賄“工具人”
“高峰受賄時間長達10年,受賄多達數十次。在這些受賄款中,會不會暗藏洗錢犯罪線索?贓款有沒有被‘漂白’?”
今年1月,海鹽縣檢察院提前介入縣監委調查的高峰涉嫌受賄案件,辦案檢察官察覺到該案極有可能存在洗錢犯罪,立即啓動洗錢犯罪線索“一案雙查”。
通過與縣監察委溝通對接,檢察官迅速展開核查,除仔細審查高峰的受賄犯罪事實外,對可能涉及洗錢犯罪事實的漏犯、漏罪、漏財情況進行同步審查,全面仔細復核證人證言,以“求極致”精神審查受賄款的去向及轉移過程。
“‘乾股’賣了後的資金,是轉到我哥哥卡里的,後來轉到公司用來還債了。”高峰筆錄中的這一句話引起了承辦檢察官柏水英的警覺。這筆贓款是怎麼轉到公司的呢?其中是否涉嫌洗錢?帶著這些疑問,柏水英列出了補證意見,建議監察人員對該筆贓款的流向展開調查。
“只要涉及上游犯罪,就要多留個心眼兒,對案件是否涉嫌洗錢罪的可能性進行分析研判,讓隱蔽的罪行無所遁形!”柏水英說。洗錢犯罪的核心是對資金性質進行清洗,資金流轉是洗錢犯罪的最終表現形式。
經調查後發現,原來,為了逃避追查,高峰在收受“乾股”時,便已想好了金蟬脫殼之計,他安排自己哥哥出面代為持股,還借用他哥哥賬戶對接相關資金往來,從而讓自己在收受“乾股”這件事上得以完全脫身。
2021年6月,高峰為緩解資金壓力,將上述“乾股”全部出售給李祥團隊人員,得款的124萬余元經安排直接打入了他哥哥的賬戶。
“錢款打入了他哥哥賬戶,只能說明高峰利用他哥哥出面代為收受賄賂,要想查明高峰是否有‘自洗錢’犯罪行為,必須對該筆贓款的資金流開展全鏈絡調查。”柏水英說。
5次轉賬“洗白”贓款
經自行補充偵查後查明,高峰哥哥收到這筆款項後,根據高峰的指令,次日便全款轉賬給了乙公司管理人員王雲。緊接著,王雲以個人償還公司債務的名義將贓款又全額匯入了甲公司對公賬戶。
5日後,甲公司又以支付公司間資金往來款的名義,將包含贓款在內的300萬元資金打入了乙公司的對公賬戶,最終被乙公司轉賬給他人歸還債務。在上述轉賬過程中,贓款先後與甲、乙公司日常營業資金相混同,其真實來源和性質已難以辨識。
甲乙兩家公司跟高峰又是什麼關係呢?進一步調查後檢察官得知,高峰名義上雖與甲、乙公司無任何關係,但事實上他是兩家公司背後的實際控制者,贓款的轉移也均是在他的安排下進行。
經此,這筆124萬余元贓款以公司、個人間正當債務清償為名,在短時間內經歷了高峰哥哥、王雲、甲公司、乙公司、債權人5個賬戶的流轉,通過賬戶轉移和資金混同,已完全被“洗白”。
“貪污賄賂犯罪一般存在較為長期的持續狀態,為了能安全利用、處置貪污賄賂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貪腐人員極有可能會進行掩飾、隱瞞行為來掩蓋贓款的來源和性質,所以這類群體是洗錢犯罪的高發人群。”柏水英介紹。
根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七類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後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
當被告人實施了上游犯罪的同時,掩飾、隱瞞資金的流向,即把贓款“漂白”,在此過程中,不僅構成上游犯罪的行為,同時也構成“自洗錢”,即構成洗錢罪,洗錢罪和上游犯罪要數罪並罰。
“為了深入挖掘洗錢犯罪,我們第一時間鎖定資金流向,精准界定行為性質。通過調取銀行轉賬記錄、財務賬冊、證人證言等,深入追蹤涉案資金去向,分析研判贓款來源、性質轉變過程,全面查明洗錢犯罪事實。”柏水英介紹。
海鹽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高峰為逃避追查,不僅讓哥哥出面代為收受賄賂,更是通過多個賬戶轉賬、與公司資金相混同等手段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構成洗錢罪。
追訴“自洗錢”犯罪
“檢察官,我只是將受賄款通過他人賬戶轉移而已,這種情況之前都只定受賄的,怎麼現在還要定洗錢罪呢?”面對洗錢罪的指控,高峰最初有諸多疑慮。
為讓高峰打消疑慮,檢察官詳細向對方講解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洗錢罪的內容。經過檢察官耐心釋法說理,高峰對洗錢罪的指控心服口服,並表示對受賄罪和洗錢罪均自願認罪認罰。最終,在高峰的主動要求下,其家屬代為退出1546萬余元的全部贓款。
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海鹽縣檢察院於3月7日在起訴高峰犯受賄罪的基礎上,直接追加起訴其洗錢罪。
3月29日,高峰受賄、洗錢案在海鹽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海鹽縣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法院當庭宣判,最終認定被告人高峰犯受賄罪、洗錢罪,兩罪並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