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芝加哥時報 / 專欄作者 / 艾野 / 評析 )芝加哥市一項極具爭議的法令——強制法拍屋買主支付非續約租客一萬餘美元的「安置費」——在聯邦上訴法院獲得勝利。市府雖宣稱此舉是為維護「市民居住權」,但政策本身卻充滿不和諧的張力, 正所謂「偷雞不成蝕把米」,市府試圖透過此法律槓桿解決住房危機,卻將財務風險轉嫁給有意整頓衰敗物業的投資者,更別提受助租客不需證明資金用途,形成鮮明的政策目的與執行方式之對比。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確禁止政府未經正當補償而徵收私有財產。最高法院二○一三年「乞恩茨案」確立了一項原則:當政府要求地主以金錢支付作為擁有財產的條件時,法院必須審查此等強制支付是否構成違憲徵收。BBLI的律師援引此判例力爭,但上訴法院認為芝加哥條例與乞恩茨案存在關鍵差異:後者是政府拒絕發放許可證,前者則是對房東與租客經濟關係的普遍規範。法官寫道:「規範房東與租客經濟關係的法規,本身並非徵收。」
這種司法邏輯令人不安。一位房東購入法拍屋,本是市場經濟中再正常不過的商業行為,如今卻因為一紙地方條例,必須為他人的居住選擇承擔無條件的經濟責任。倘若租客不續約純屬個人意願,為何由房東買單?若租客取得補助後並未用於搬遷,這筆錢的公共利益正當性何在?伊州乃至全美的房地產投資者正在重新評估芝加哥的投資環境。當一座城市的法律讓房東在購入房產的同時,就背負了不確定的強制支出義務,資本的腳步遲早會轉向別處。芝加哥想留住租客,最終卻可能趕走房東,而沒有房東願意投資的城市,又談何讓人安居?這場法律博弈的贏家,或許終究不是任何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