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2年10月底至12月初,當時海基會及海協會最主要的任務是籌辦第一次「辜汪會談」,但海協會自1991年開始就提出一切的協議,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達成。
回溯1992年8月1日國統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一個中國涵義」文,說明了我方的立場:「⋯我方認為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的含義有所不同,我方認為一個中國應指1912年成立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的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的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的一部分⋯。」
國統會的「一個中國涵義」文,就是海基會與海協會協商時的我方立場。當時海基會沒有被授權談政治性問題,只能談事務問題,「一個中國原則」是屬政治性問題。
海協會也未提出「一個中國原則」的涵義為何?但我方已知大陸外交部對「一個中國原則」有一定的定義,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領土不可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
我方是不可能接受大陸外交部的定義之下,所提的「一個中國的原則」。但為海峽兩岸和平往來,進行經貿、金融、文化,教育,科技,航運,航空的交往,則雙方都有需要必須解決「一個中國原則」卡住所有談判進程的問題。
經過1992年10月底香港會談,及隨之的11月3日海基會發函海協會所附新聞稿表達:「有關部門授權海基會,以口頭聲明的方式來表達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兩會間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同日大陸海協會孫亞夫副秘書長電話告知海基會陳榮傑秘書長:「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
接著同年11月16日海協會致函海基會:「我會擬作口頭表述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
此來函並附海基會1992年10月30日所提表述方案:「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為解決民間交流日益頻繁,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文書查證並加以妥善解決。」來函中海協會建議兩會約定各自同時口頭聲明。
11月17日下午4時陸委會,海基會召開兩會高層會議,筆者代表海基會參加,會後黃昆輝主委指示筆者在陸委會新聞發佈室,舉行記者會,以表達我方立埸,我當時的講話如下:「對海協會11月16日來函,以口頭聲明各自表達的方式表逹,表示歡迎,但我方認為雙方對此問題的立場,則早已各自表達過了,不需要約定同一時間發表。」
同年12月3日海基會函海協會:「我方為謀求問題之解決,爰建議以口頭各自說明,至於口頭說明之具體內容,我方已於11月3日發佈之新聞稿中明白表示,將根據國統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8月1日對『一個中國涵義』所做決議加以表達⋯」。
1992年10月底香港會談到12月3日之間,有關的新聞稿、電話紀錄、兩會來往文件及我方記者會發言的所有紀錄及文件,2000年4月被陸委會蘇起主委統稱為「九二共識」,以便政黨輪替後,民進黨能夠藉此繼續與大陸協商。
以上史實,即說明了為什麼會有「九二共識」,「九二共識」是什麼?同時何以「九二共識」達成之後,兩岸得以正式進入平順交流的和平發展期。
Categories: 李慶平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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