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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地:謊稱有國際一線大牌授權 兒童“國際走秀”竟是圈錢陷阱!

(芝加哥時報訊)商標不僅可以標識商品來源,也可以標識服務來源。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了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因商品是有形的,服務是無形的,所以比起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侵權認定存在更大難度。

 

兩年前,國際知名品牌D品牌(化名,下稱D品牌)的權利人代表正是飽受這樣的困擾,輾轉多地,最終找到了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尋求維權指導。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今年9月23日,這起假冒服務商標案迎來終審裁判。

“自2020年起,一個名為‘國外某時裝周兒童單元’的走秀活動在上海等地舉辦,他們未取得授權,卻在宣傳材料及活動現場大肆使用我們的商標,以此收取兒童家長高額活動報名費,嚴重影響了我們品牌的聲譽。”2023年8月,D品牌的權利人代表向浦東新區檢察院反映了一條侵權線索。

 

據權利人代表反映,相關兒童走秀活動不僅在國內舉辦,甚至走出國門,辦到了權利人的“家門口”。此前,已有其他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對侵權人進行了行政處罰,但侵權人絲毫沒有收斂。

據瞭解,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知識產權犯罪部分作出諸多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將“服務商標”作為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對象之一,賦予了“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同等的受保護地位。但該案案發時,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出台,入罪標準尚不明確,相關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侵權、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尚存在爭議。因此,D品牌的權利人求告無門,陷入了維權困境。

 

收到線索後,浦東新區檢察院立即組建了辦案組,並邀請上海市檢察院、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召開服務商標刑事保護路徑研討會。

 

依據刑法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行為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註冊商標罪認定的關鍵,一是認定侵權商品、服務與商標所註冊的商品、服務類別是相同的;二是被告人使用的商標與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是相同商標。“‘兩同問題’(即相同服務、相同商標)也是本案的主要爭議點之一。”檢察官季柳陰來表示。

 

經研討,大家認為:D品牌商標被註冊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41類,其中包括組織時裝表演服務,這與該案的兒童時裝表演活動屬於同一種服務。此外,侵權人公開發佈的宣傳材料中明顯使用了D品牌標識,即使稍作修改也未改變D品牌標識的顯著性和核心識別功能,已構成使用相同商標。

 

因此,各方一致認為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隨即邀請浦東新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取證。

深入調查

 

經查,自2020年起,黃某成立A公司,在上海等多個城市從事組織兒童時裝表演活動,並在走秀活動的宣傳材料、活動現場中突出、顯著使用D品牌的商標標識,讓社會公眾誤以為相關服務已獲得D品牌授權,侵犯了D品牌權利人的服務商標專用權。黃某被抓獲後,公安機關扣押了A公司涉案的帶有D品牌等多個品牌標識的服裝600余件,並查獲大量帶有品牌標識的服裝吊牌和水洗標,還在黃某的手機、電腦中獲取了微信聊天記錄、視頻資料等電子證據。

 

黃某到案後,辯稱自己在活動宣傳材料或者活動現場使用D品牌標識,僅僅是為瞭解釋說明兒童模特在走秀中所穿服裝的品牌,這種行為屬於“商標合理使用”而非“商標性使用”。

 

“根據我們對證據的研判,黃某的辯解是站不住腳的。”檢察官李捷解釋,所謂“商標合理使用”一般包括商標的“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是指權利人的商標作為通用語,可以代表物品的一般特徵、質量、原材料時,不得禁止他人對該詞語的描述性使用。比如金銀花花露水,“金銀花”既是註冊商標,也是通用的中藥原材料,因此,其他花露水廠家在包裝上使用“金銀花花露水”字樣並不侵權。該案中,D品牌字樣本身不是通用語,不存在描述服務的可能性。“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者在經營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標,以客觀說明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務範圍以及其他特性,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有關。對於是否屬於“指示性使用”的判斷標準,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使用者是否具有善意、使用他人商標是否具有必要性、使用他人商標是否具有合理性、使用他人商標是否產生混淆可能性四個維度判斷。該案中,黃某對於D品牌商標的使用明顯不是善意的,也不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極易引起社會公眾混淆。

辦案組通過審查在案證據,引導公安機關調取電子數據、獲取證人證言,發現黃某對D品牌商標的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A公司前員工王某作為同案犯被抓獲歸案後,也證實了這一點。

 

此外,黃某多次謊稱自己有品牌授權,還指使員工在製作宣傳材料時突出體現D品牌等商標標識,並通過PS技術偽造品牌授權文書。為了掩飾自己沒有品牌授權的事實,黃某還試圖申請註冊“D品牌 FASHION SHOW”等“擦邊”商標標識,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駁回。黃某還曾對外宣稱自己組織的兒童時裝表演活動獲得了“國外某高級定制協會”的授權。實際上,該協會是黃某自己在國外註冊的民間組織,並未獲得相關品牌的授權。這一系列行為充分證實了黃某侵犯服務商標專有權的犯罪行為和主觀惡性。

 

破解難題

 

經鑒別,公安機關扣押的600余件涉案服裝中,近500件系假冒。黃某在組織走秀活動中,既有假冒服務商標的情形,又有假冒商品商標的行為,犯罪金額該怎麼認定?這是該院在辦案中遇到的另一個難題。

 

“我們重點參考了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的某教育機構侵犯‘樂高’服務商標案(該案入選‘兩高’發佈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的認定方式,認為黃某使用假商品,歸根結底是為了提供假服務,從而吸引客戶報名,因此應以其收取的報名費作為入罪依據。”季柳陰來表示。

就在浦東新區檢察院辦理該案的過程中,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並施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同一種商品、服務’‘相同商標’的認定標準,這與我們此前對黃某等人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是相同的。此外,《司法解釋》還增加了假冒服務註冊商標等商標犯罪入罪標準的規定,為我們計算涉案金額進一步指明瞭方向。”李捷介紹。

 

根據《司法解釋》,通過收取服務費、會員費或者廣告費等方式營利的,收取的費用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經審計,黃某在7場時裝表演活動中假冒D品牌服務商標,違法所得金額為80余萬元,王某參與其中4場時裝表演活動,違法所得金額為50余萬元。

 

“其實,黃某組織的兒童時裝表演活動不只涉及D品牌,因其他多個品牌案發時尚未對‘組織和安排時裝表演’這一服務類別進行商標註冊。因此,我們僅對涉及D品牌的時裝秀場次進行了金額認定。”季柳陰來認為,這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警醒,企業要確保商標註冊涵蓋其當前及可能拓展的產品或服務所屬類別,才能防止遭受不法侵害時增加不必要的維權成本。

 

庭審決勝

 

經浦東新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黃某、王某提起公訴,今年7月18日,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黃某仍抱有僥倖心理,提出諸多辯解,其辯護人更是主張無罪辯護。檢察官通過分組舉證及多媒體示證,直觀、全面地還原了黃某等人假冒服務商標的侵權模式,並通過出示視頻資料、聊天記錄等證據,拆穿黃某的不實辯解。

 

庭審辯論中,黃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黃某在組織兒童時裝表演活動時,曾購買過一部分D品牌的正品服裝,這部分購置費應該從違法所得金額的計算中扣除。檢察官有力駁斥了這一辯解:“本案中的兒童時裝表演服務屬於‘不依託商品的服務’,也就是黃某組織兒童時裝表演活動,是通過報名費獲利,客戶消費的目的是鍛鍊兒童舞台表演經驗、增加成長體驗,而非獲得服裝等商品的所有權、使用權,而表演過程中提供的服裝絕大部分僅在舞台表演時使用,且在多個場次重復使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使用的產品價值與服務本身無法分割,因此服裝購置費不應扣除。”

 

最終,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6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9月23日,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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