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特稿

【移民新知】 綠卡入境美國海關時應註意的問題(系列談一) ——胡曉麗移民律師專欄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雖然是外國人,但其作為政府批準的“永久居民”,在出境後返回美國的時候,作為“返回美國的居民”( “returning resident”),在美國海關享有不同於其他入境外國人的權利(雖然該些權利在法定情況下也會喪失)。首先,綠卡持有人享有正當程序權利( Due Process Rights)。

什麽是正當程序權利?即非經正當法律程序,其享有的合法權利不被剝奪,如:非經移民法庭的審理其綠卡身份不能被剝奪。但在入境美國海關的時候,海關官員有權詢問並審查綠卡持有人是否具有導致其喪失美國綠卡的以下情形:

1)已經放棄綠卡;

2)已經持續離開美國超過180天;

3)在離開美國後從事非法行為;

4)其在被驅逐出境或引渡程序過程中離開美國;

5)有美國法律規定(INA §212(a)(2))的不能入境美國的刑事犯罪行為,如:道德敗壞罪、販毒、販賣人口、洗錢、達5年刑期的多項犯罪等;

6)試圖避開海關檢查口岸入境美國。

存在上述情況,綠卡入境時可能被指控驅逐出境。在被指控驅逐出境或放棄綠卡的情況下,綠卡持有人有“正當程序權利”非經法庭審理不能被定性。盡管如此,海關官經常極力說服綠卡持有人因其長時間離開美國導致其自動放棄綠卡,從而建議其簽訂放棄綠卡的I-407 表格。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請註意:綠卡持有人不能僅因為在美國境外的時間失去綠卡資格;在移民法庭上,在政府能夠以清晰的、具有證明力的證據證明其放棄了綠卡並且驅逐出境的判令生效前,綠卡持有人的綠卡有效。

I-407 必須自願簽署,如果綠卡持有人拒絕簽署該表格,沒有不利的後果。海關不能因不簽署I-407 表格或放棄綠卡身份而拘押綠卡持有人。如果海關有優勢證據認為綠卡持有人放棄了其在美國住所,並且綠卡持有人拒絕簽署I-407表格,海關只能對其出具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甚至綠卡持有人簽署I-407時,可以保留要求出庭由移民法官決定其是否放棄綠卡資格的權利。如果海關銷毀了綠卡持有人的綠卡,其依然有權利要求替代綠卡身份證明,如I-94卡和(或)護照蓋章。

綠卡持有人在入境美國海關時,被搜查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以及律師在場權等問題,且看本專欄下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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