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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地:公司註銷仍遭30萬追債?這件“被負債”案里藏著“陰陽合同”

(芝加哥時報訊)“你好,是市場監督管理局李主任嗎?這家企業在我們這裡有案子,請注意不要讓它註銷。”“好的,張法官,可以先把立案文書發給我……”日前,某涉訴企業的註銷申請被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叫停。這是今年6月,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檢察院牽頭該區法院、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出台《關於涉訴企業違規註銷登記的監管協作機制》後,辦理的首起成功攔截違規註銷的案例。而該機制的出台,正是源於三峽壩區檢察院對一起“被負債”案的辦理與反思。

“被負債”後申請監督

2021年,王某發現自己的銀行卡突然被凍結,查詢後才得知,自己多年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因拖欠李某貨款被李某起訴。法院判決還款30余萬元,因A公司已註銷,王某作為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公司早就註銷了,我也從未和原告李某做過生意,這筆債從何而來?”王某一頭霧水。

訴訟材料顯示,2016年至2018年間,A公司從B公司處分包了兩個綠化工程,張某某(已去世)代表A公司與李某簽訂了石材供貨合同。但王某堅稱,自己對這份供貨合同毫不知情,合同中代表A公司簽字的張某某也並非公司員工,更未獲得其授權,他們只是“點頭之交”。更蹊蹺的是,A公司是在一審法院立案後10天內辦理的註銷登記,王某卻表示自己從未收到過法院的訴訟通知書。

由於王某未到庭,一審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王某的財產被凍結。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走投無路的他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受理案件後,三峽壩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調取了原審卷宗,發現案件疑點重重:合同簽署人張某某並非A公司員工,且已於2019年去世,無法覈實其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A公司不具備承接綠化工程的資質,為何能與B公司簽訂分包合同?A公司在一審法院立案後火速註銷,是刻意逃避債務,還是另有隱情?

帶著疑問,承辦檢察官從工程分包鏈條入手展開調查。通過檢索關聯案件,檢察官意外發現,張某某還以C公司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內容完全相同的分包合同。

檢察官經進一步調查發現,B公司實際留存的是其與C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但因管理混亂,張某某在施工中常常以A公司的名義與材料商李某對接,導致李某誤以為與其交易的對象始終是A公司,在法庭的舉證也都是針對A公司,以致法官根本不知道C公司的存在。

至此,真相浮出水面:張某某利用“陰陽合同”混淆交易主體,讓已經註銷的A公司捲入債務糾紛。

法檢合力化解糾紛

儘管合同問題已初步明晰,但王某是否完全無辜呢?承辦檢察官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調查發現,王某與張某某的關係並非其所述的“點頭之交”——王某名下的另一家建築公司曾為張某某繳納社保。

面對這一證據,王某不得不承認,張某某確實向他借過A公司的資質,他當時並沒有同意,也沒有繼續跟蹤此事。A公司涉訴後,為避免麻煩,他便註銷了A公司。他其實知道A公司涉訴之事,還去找張某某詢問過情況,張某某承諾會將一切處理好,不用他操心。

2023年8月,三峽壩區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明確指出:實體方面,無證據證明A公司與李某存在真實的合同關係,原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程序方面,A公司註銷後訴訟主體不適格,且執行送達程序存在一定的違法情形。

2023年10月19日,法院採納檢察建議啓動再審。然而,審理過程中雙方分歧嚴重:李某堅持認為王某作為A公司股東應承擔責任,王某則認為自己也是張某某欺詐行為的受害者,拒絕擔責。

面對僵局,承辦檢察官意識到,王某雖然對賠償有抵觸,但在前期的接觸中,他對檢察官的調查和釋法說理工作產生了一定的信任。檢察官與再審法官商議,決定再次約談王某。通過約談,王某認識到,自己註銷公司的行為在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和風險,公司出借資質也帶來了一定的風險隱患。同時,此案如果雙方繼續僵持下去,將持續付出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生活和信譽也將持續受到影響,不如共同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徹底了結此事。

2024年10月16日,經過檢察官和法官釋法說理和分析利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對李某給予了一定的補償,多年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機制發力防範違規註銷

在辦理這起案件時,三峽壩區檢察院檢察官通過細緻梳理髮現,在近年來辦理的企業涉訴案件中,有數起案件均存在企業在涉訴過程中註銷登記的情況。對此,三峽壩區檢察院向轄區法院、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了檢察建議,督促整治個案中的違法情形。

為從源頭上防範涉訴企業違規註銷,今年6月27日,三峽壩區檢察院牽頭該區法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出台《關於涉訴企業違規註銷登記的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市場主體涉案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明確轄區內市場主體涉訴的,由法院、檢察院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致函,商請暫停辦理涉訴企業的註銷登記手續,不予受理涉訴企業的註銷登記申請,防止涉訴企業通過違規註銷逃避法律責任的情況發生。同時,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依法撤銷違規註銷登記,將相關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依據判決對違規註銷登記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檢察機關可依法對涉嫌犯罪的違規註銷登記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目前,依託該機制,司法機關已辦理上述成功攔截違規註銷案例,切實守護了市場秩序與債權人合法權益。隨著該機制的深入落實,逃避責任和監管的行為將得到有力懲處和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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