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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地:一場跨越17年的拆遷糾紛了結了

(芝加哥時報訊)2021年12月28日下午,冒著凜冽的寒風,申請人侯某甲的大兒媳關女士將一面繡著“為群眾排憂解難做人民滿意公僕”字樣的錦旗送到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關女士拉著第七檢察部主任徐艷玲的手說:“這一年多,你們是誠心誠意在幫我們。17年了,這件事終於了結了,老爺子的遺願也終於得償了。”

關女士臉上的笑容,讓徐艷玲的心情也不由得輕快起來。雖然這只是一件普通的行政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案,但對於侯某甲來說,是他17年的寄託,是他生前沒有完成的心願。現在,一切終於可以畫上圓滿的句號。那一刻,作為此案的承辦檢察官,徐艷玲感到十分欣慰。

沒簽拆遷協議房屋被拆

超過起訴期訴訟被駁回

“我們有合法的房產證,這是證據。房子就這麼被拆了,總要給個說法吧?”這是關女士和丈夫侯某乙最樸素的想法。

侯某乙是侯某甲的長子。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侯某乙和其父侯某甲共同出資給侯某甲夫婦在烏魯木齊市買了一座帶院落的房屋,房屋的產權登記在侯某甲妻子的名下。烏魯木齊市政府分別於1984年9月、1994年12月核發私房產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001年9月,侯某甲的妻子病故。當時,侯某甲已經70多歲,考慮到父親一個人生活沒個照顧,侯某乙三兄弟便接侯某甲去自己家中居住。後來,那棟房屋就一直空置著。

2004年,侯某甲房屋所在區的區政府要對相關片區進行改造,並成立了專門的改造拆遷辦公室。據時任該辦公室副主任的丁某回憶,“區政府貼了公告,居民和政府簽安置補償協議,先修路,後拆房子。”

對於拆除侯某甲的房屋及院落,當時有兩套補償方案,一是發放拆遷補償款,二是給兩套房屋另行安置。“我們和區政府並沒有達成協議,拆遷款也沒有去領,因為安置房又遠又破也沒有要。”關女士說。

2005年四五月份,拆遷改造辦在雙方對拆遷補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且侯某甲、侯某乙等人都不在場的情況下,拆除了侯某甲的房屋。

補償安置沒有談攏,住了幾十年的房子就這麼被拆了,侯某甲從此踏上了信訪維權路。但十幾年過去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

2016年2月,侯某甲及侯某乙三兄弟將區政府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其合法房產的行為屬於違法行政行為。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進行了調解,雙方就拆遷補償款數額逐步靠攏。但在雙方未達成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前,法院以該案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裁定駁回。此後,案件歷經二審、再審,均被法院以同樣理由裁定駁回。

事情難道就這樣結束了?侯某甲怎麼也想不通。2020年5月,侯某甲向自治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雙方都有理監督陷僵局

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作為

“我們不是來鬧事,也不想漫天要價,我們擁有合法產權證的房屋被拆了,怎麼著也要討個說法。”侯某甲特意委託關女士向此案的承辦檢察官說明自己的想法。

檢察官通過對卷宗材料仔細審查,發現法院對該案已過起訴期限的事實認定正確,法律適用並無不當,不存在法定監督情形。但侯某甲持有合法私房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院落被區政府拆除且未獲得安置補償也是事實,侯某甲的訴求具有合理性。

檢察官還發現,在尋求解決拆遷安置補償問題過程中,侯某甲等人並沒有過激行為,且對補償數額的心理預期與法院前期調解時的拆遷補償數額雖有差距,但差距不大,存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可能。

“你們的案子,如果法院有判決,政府可以按照判決賠償。你們的房屋2005年就被拆了,但你們直到2016年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二審、再審法院確認起訴期限已過的事實正確,法律適用並無不當,實質爭議無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檢察官向申請人釋法說理,並詢問申請人有無實質性化解的意願。“還有這種解決辦法?太好了,我們同意進行化解。”申請人當即表態。

“行政檢察部要有所作為,要敢於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依法監督,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要把案件切實辦到群眾的心坎上。”案件層報給自治區檢察院檢察長李永君時,李永君立即要求第七檢察部成立專案組,並提出對此案親自包案指導,推動矛盾盡快解決。

然而,當檢察官來到涉案房屋所在區的區政府協調時,出現了讓他們意想不到的情形——“案子法院已經裁決生效了,對侯某甲進行補償沒有法律依據”,區政府不同意化解。

工作陷入了僵局。“政府和群眾都有理,要先想群眾的道理;強者弱者都困難,要先看弱者的困難。”李永君鼓勵承辦檢察官立足檢察職能,開動腦筋破局。

承辦檢察官再次審閱案件材料後,認為區政府拆除侯某甲擁有合法產權證的房屋,且至今未進行安置補償的行政行為違法。2020年10月,檢察機關向區政府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書,針對其違法行政行為,建議其在兩個月內依法對被拆除房屋的侯某甲進行安置補償。

區政府回復表示,區屬相關部門將對侯某甲案件進行調查,待收集齊全徵收補償協議、土地證等基礎資料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實質性爭議終於朝著可以化解的方向邁進了。

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

17年糾紛畫上句號

房屋被拆除前區政府是否委託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雙方是否簽署了拆遷補償協議?申請人十幾年沒有得到補償安置的原因是什麼?申請人的補償期待值是多少?圍繞一個個問題,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調查覈實權,讓案情更加明瞭。

承辦檢察官通過一系列調查覈實查明,2005年,申請人侯某甲房屋被拆除前經過房地產評估事務所評估,房屋評估價值為12.9萬余元。申請人認為評估價值過低,但沒有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等。

2021年5月,92歲的侯某甲最終沒能等到糾紛化解的那一天,離世了。同年6月,在對案情充分調查覈實的基礎上,自治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金利岷主持召開案件協調會。承辦檢察官向區政府出示了用以證明補償標準的詢問筆錄、房產評估報告等證據,並就補償依據與區政府多次論證,使得區政府初步同意按照2005年的房產評估報告評估值作為補償標準,促成案件取得突破性進展。

然而,承辦檢察官在進一步詢問時,侯某乙等申請人認為涉案房屋雖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評估,但現今13萬元已無法購買相當於被拆房屋面積大小的住房,應適當提高補償。一方認定2005年的房產評估報告為補償標準,另一方又對安置補償期待較高,化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為消弭雙方對補償金額的差距,承辦檢察官於案件協調會後多次接待侯某乙等人聽取其意見,並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

根據相關規定,涉案房屋2005年被拆除時,有區政府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將其作為補償標準並無不當,申請人不及時領取補償安置費亦有過錯。在承辦檢察官反復溝通協調下,侯某乙等人也同意以2005年房產評估報告評估值作為補償標準。

考慮到涉案房屋被拆除時,區政府沒有對屋內物品清點、保管,致使屋內物品毀損滅失。為使補償金額更公平,承辦檢察官提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區政府應以房產評估值為補償標準、加算同期銀行利息的最終補償方案,並與區政府反復磋商。

2021年12月,針對區政府在案件協調會後長達半年沒有對侯某乙等人進行實質性補償的情況,自治區檢察院決定跟進監督,並制發督促履職類檢察建議書,督促某區政府盡快完成補償工作,進一步推動案件向最終化解邁進。

跟進監督後,雙方都同意了該補償方案。侯某乙等人撤回監督申請,簽署了息訴罷訪承諾書,但同時要求補償協議必須在自治區檢察院簽署,承辦檢察官必須在場。

2021年12月24日,在檢察官的見證下,雙方簽署了補償協議。今年1月10日,申請人拿到補償款14.12萬余元。在檢察機關的努力下,侯某甲老人的遺願終於實現了。

■檢察官說法

兩份檢察建議破僵局

面對年代久遠的房屋拆遷行政強制案件,如何啃下“硬骨頭”考驗著檢察機關的擔當和辦案檢察官的智慧。

本案中,在區政府起初以案件已過起訴期限為由拒絕賠付時,辦案組通過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向其釋明行政違法情況,並呈現運用調查覈實權獲取的重要證據,使區政府最終同意按照當年的房產評估報告評估值作為補償標準,對申請人予以補償。此後,面對政府補償標準與侯某甲等人的補償安置期待相差甚遠的新困境,辦案組從雙方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分別做雙方工作,充分釋法說理,反復多次磋商,使申請人初步同意以當年房產評估報告評估值作為補償標準,使區政府認同了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補償標準加算同期銀行利息的最終補償方案。但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鑒於區政府在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發出半年後仍未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情況,辦案組及時跟進監督,制發督促履職類檢察建議,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順利拿到了補償款。

兩份檢察建議突破了監督中的一個個僵局,徹底化解了持續多年的行政爭議。這背後充滿了檢察智慧與擔當,也體現出行政檢察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能動履職、止於至善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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