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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墮胎侵犯女性隱私權 羅訴韋德案成全美合法化根基

(中央社華盛頓綜合外電報導)根據今天外洩的大法官意見草稿,美國最高法院可能將推翻讓全國墮胎合法化的1973年「羅訴韋德案」判決。根據當年判決書,這項決定主要基於女性隱私權保護。

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年做出「羅訴韋德案」裁決,指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侵犯女性隱私權且過於廣泛。(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年做出「羅訴韋德案」裁決,指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侵犯女性隱私權且過於廣泛。(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美國政治新聞媒體Politico今天披露一份美國最高法院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草稿,內容暗示美國大法官將投票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路透社無法證實草稿真實性。美國最高法院和白宮皆不予置評。

美國最高法院1973年以7比2票數做出劃時代「羅訴韋德案」裁決後,美國女性在懷孕期三階段(trimester)第一階段內墮胎的權利,才在全國受到保護。

「羅訴韋德案」原告是本名麥考維(Norma McCorvey)的珍‧羅(Jane Roe),她當時未婚懷孕,卻無法在德州合法墮胎。因為依據州法,除非是為了拯救孕婦生命,否則墮胎是非法行為。

珍‧羅的律師表示,她沒有辦法前往其他州獲得墮胎,而德州的法律定義太模糊,並且侵犯了珍‧羅的憲法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最後裁定,德州法律侵犯了女性的隱私權,且過於廣泛,還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

當時這項影響深遠判決的主要意見書,是由前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提名的共和黨籍大法官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撰寫。

判決寫道:「隱私權…範圍之廣,足以涵蓋女性是否終止自身懷孕的決定權。德州全然不給予懷孕女性這項選擇權,而造成她的隱私權受損,是顯而易見的。」

「墮胎有可能是因為早在懷孕初期,就發現醫學能診斷出的特定和直接傷害。為人母或是有額外的孩子,可能使得這名女性的生活和未來被迫變得艱苦。可能很快就有精神上的傷害。照顧孩子可能對身心健康構成一大負擔。」

「墮胎也有可能與非出於意願懷孕有關,這對所有相關人士來說會帶來痛苦。如果一個家庭在精神上或其他方面已經沒有能力照顧孩子,這時再把一個孩子帶回家中,會構成問題。」

「而在其他的例子,例如本案,未婚生子可能帶來額外困難和持續不斷的汙名。所有這些,是女性和她的負責醫生在諮商時要考慮的因素。」

當時做出主要意見決定的大法官中,有5位是共和黨總統提名。判決也裁定,州政府能管制懷孕第二階段的墮胎程序,以及懷孕第三階段在多數情況下甚至禁止墮胎。

布萊克門寫道:「我們不同意德州能藉由採納一套生命理論,來凌駕懷孕女性的有關權利。」

「然而我們重申,維繫和保護懷孕女性的健康,確實對州政府來說具有重大及合法利益;無論她是否為這一州的居民,或是非居民但在該州尋求醫療諮詢或治療。而在保護可能的人命方面,州政府又有另外的重大及合法利益,兩者間有清楚區別。」

當時表達異議的大法官,分別是民主黨提名的懷特(Byron White)及共和黨提名的芮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其中芮奎斯特後來還當上美國首席大法官。

「羅訴韋德案」判決令保守派社會和法界人士大反彈,他們多年來一直致力尋求破壞或推翻這項判決。(譯者:張正芊/核稿:劉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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