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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 团体奖可以用来证明个人吗?

当下,在美国职业移民中广受申请人关注的,无疑就是EB1a。EB1a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中的a类,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美国杰出人才移民。不少申请人初次听到杰出人才四个字,难免内心中下意识就会觉得这和自己的条件相差甚远。

这么理解也没有错,申请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有两条路。第一条就是如果申请人有获得过国际知名大奖,如诺贝尔、奥斯卡、奥运金牌等。那就可以用这个奖项直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拿绿卡。但是如诺贝尔、奥斯卡已经办了这么多届,拿过奖的华人也屈指可数。奥运会每四年才举办一次,要拿到奥运奖牌也是需要付出无数汗水的。

这种享誉全球的大奖固然是很难拿到的,但杰出人才还有另外一条路,即满足EB1a十个条件中的三条及以上。大家可以翻阅之前的文章,对照着自己的情况看看具体的十个条件。无疑这条路比第一条“亲民”了很多,这条路也是绝大部分EB1a申请人会走的移民路。

其实在EB1a申请的十个条件中,有一条也是奖项。不过这个奖项的要求,比上文说的要低很多。申请人如果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或者国际奖项,就可以满足这一条件。但是这个奖项必须是国家级的,或者在国际范围内的。不可以是省市级的,也不可以是仅在高校范围内或其他限制性条件内的。该奖项的参选范围必须覆盖全国,小范围内评选也不符合要求。奖项的举办者不一定需要是政府,可以是单位、个人或者其他非政府组织。

现在有很多奖项,是以团体的形式颁发的。那么作为团体中的个人,能不能用这个团体奖来为自己证明呢?

其实,移民局对奖项非常注重“本人”的性质,奖项会非常注重本人在这个奖项中所占的比例。所以团体的奖项说服力会不及本人奖项。比如电影仅获得最佳导演奖,那么编辑和主演靠这个奖申请说服力并不会很高。但若电影是最佳影片,那么导演、编辑和主演都可以把这个奖作为筹码。公司及团体的奖项和个人获奖并不等同,但若个人在团体获奖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以作为有说服力的证据。总之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有十个条件,奖项只是其中的一条。即使没有任何可以拿出手的奖项也没关系,奖项不是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必须项。律所这么多年来成功办理过的EB1a绿卡中,有拿过国家级大奖的申请人也是少数。同时,如果申请人有获得过国家级大奖,也不代表美国移民局一定会给你这张绿卡。移民局的考虑是多方面,综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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