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頭條

史海沉浮:古人考試作弊也是費盡心思,一點不比現在弱,都是怎麼操作的?

(芝加哥時報訊)面對功名與利益的招引,總有士子心存僥倖並毅然決然走上作弊這條捷徑。科場作弊此起彼伏,舞弊方式也是花樣百出。清代鄉試舞弊案件中,有遞送關節字眼、夾帶抄襲等出現頻率較高的,哪還有哪些我們沒見過的?


向考官遞送關節條子
關節或條子是科場舞弊方式中的一種,即閱卷之人與士子事先約定在作答內容的某處寫上某些內容,閱卷官場內閱卷時則能找到該士子的答卷並將其取中。

關於科場買賣關節一事,清人徐珂有所總結,指出:“明季即有以關節進者,至本朝而益甚,北闈尤多此弊。”徐珂點明瞭清代科場存在兜售關節的現象,並且將順治甲午科鄉試和順治丁酉科鄉試作為清代科場關節舞弊的典型。

實際上,清代科舉確有兜售關節、傳遞條子舞弊且情節敗露的場次,但順治甲午科鄉試舞弊情節中未見有關節條子等材料。在清代鄉試科場舞弊情節中也有不少涉及兜售關節、傳遞條子之事。

順治十四年(1657年)丁酉科鄉試查出士子賄買關節情弊,士子陸其賢拜託其同鄉陸貽吉(明朝進士,薦舉入仕,案發時任吏科給事中)向同考官李振鄴、張我樸賄買關節中式、士子王樹德交通同考官李振鄴賄買關節中式、士子徐榮轉託多人向同考官李振鄴賄買關節中式等等。

同考官李振鄴利用職務便利營私舞弊,導致科場大獄,牽連多人。科場舞弊在心存僥倖者看來是入仕的捷徑,因而對約定關節更是樂為其事。同理,利用科甲漁利之考官也是抓住時機,主動參與。


乾隆十七年(1752年)壬申科鄉試,舉人曹詠祖繕寫關節交由監試御史蔡時田攜帶入場,蔡時田雖未事先與應考士子溝通約定,但攜帶關節入場證據確鑿,蔡時田、曹詠祖一乾人等難辭其咎。

咸豐八年(1858年)戊午科鄉試,副主考程庭桂接收關節一案更是考官主動營求的體現。咸豐八年戊午科鄉試,刑部候補員外郎陳景彥向士子售賣關節條子,並交是科副主考之子程炳採轉入場內。

此外,工部左侍郎潘曾瑩之子潘祖同與同鄉好友謝森墀約定關節字眼,潘祖同亦將手中的條子轉交程炳採轉送場內。清代鄉試科場案中,還有其他傳遞關節條子情節敗露之事,以上所舉三例就是代表。

另一方面,遞送關節有苦衷。遞送關節本是干犯朝章國憲之舉,為求作弊則更是鋌而走險之事。為求作弊遞送關節乃是奸猾膽大、胸中無墨之流走上仕途的又一捷徑,而本分清貧之人遞送關節卻並非出於作弊意圖。

正如上述材料所言,清代應試士子群體之中或許確有不圖作弊的送條子存在,送條子是在特定時期尊重考官的一種心態。儘管如此,遞送關節條子始終難以避開妄圖攀援舞弊的嫌疑,士子圖利與否邊界模糊,進而才有“戊午事起而此風遂絕”。

為預防鄉試主考為同鄉士子謀利,朝廷委派考官時有意避開本省籍貫。而監臨、提調等官則由固定職位的人員充當,避開了主考官與士子熟悉的情況,卻難以避開監臨、提調等官在場上“照顧”熟人。

舞弊士子拜託監臨、提調官等工作人員向內傳遞。清世宗雍正十二年(1734年),雍正帝聽聞有“監臨提調等官差人向場內士子饋送飲食果品之事”。向場中傳遞物品難避科場傳遞之嫌,身為監臨、提調的科場管理監督人員向士子傳遞物品,其嫌疑則更加突出,其行為也更容易吸引朝廷的注意。

又因此風日漸興盛,皇帝明確要求,場內工作人員不准向場內士子傳送飲食果品,也不要隨意入號往來。

並將這一要求載入《科場條例》,永久遵照執行。明令禁止監臨提調官此種行為,足以表明差人入場為士子傳遞飲食果品的行為“紊亂場規”,不可不防其漸。

除了監臨提調等主動傳遞的情況,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即考官因疏於職守給心懷不軌之士子留有互相傳遞代倩的機會。誠如清仁宗所言:“近聞外場官員頗涉疏懈,竟不免有傳遞代倩等弊。”仁宗認為外場考官疏懈使得文闈滋生傳遞之事,因而外場執事人員一律難脫干系。

再比如,令槍手場外代作,轉託灑掃水夫向內溝通傳遞。清代科舉考試中,為應考士子書寫答卷內容的人被稱作“槍手”,槍手代士子入場作答的行為被稱作“槍替”、“代倩”。清代鄉試中大量的槍手代倩案件,鄉試也不例外。

如順治十一年(1654年)甲午科鄉試第三場代倩情節敗露;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壬午科鄉試韓家清覓人代倩情節敗露等。即便時有代倩傳遞敗露之事,鄉試代倩之風依舊猖獗。


至乾隆時期,鄉試場外代倩已經形成完善的“產業鏈”,場中軍號、場外槍手、藏匿槍手之人等廣泛參與。既傳送舞弊信號,又掩蓋得相當隱秘,遙點燈竿、連放鞭炮、使放信鴿等手段出人意料。

此外,專為鄉試應試士子提供代為作文服務的槍手在多次交易之後,也形成了不同的品牌。如江寧人劉汝霖、陳光宇、周鉞等是江寧槍手中有名有號之人,府人孫源、李文錦也是著名槍手。

為場內溝通便利,頂冒軍號入闈之事也往往有之。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十月,監試御史倪滿陳奏鄉試舞弊情節。不法之徒頂冒軍號入場,並大興夾帶傳遞之風,建議加強軍號管理以嚴堵防範舞弊現象。

十月初七日,禮部就防堵相關弊端給予答復。規定:以後要嚴格號軍挑選程序,為防止他人頂冒,將軍號按人數編成小組,軍號人選面部要添加顯著標識,同時將軍號名冊一並送入。

軍號頂冒入闈顯有弊端,因而採取限制措施以規範軍號、巡綽人役。雖然針對軍號代為傳遞的科場弊端制定了相關防堵舉措,但還是有“沽名釣譽”之輩不肯認真辦理。

時隔兩年,聯號傳遞作弊情節再次敗露,即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己酉科鄉試萬治庭等聯號作弊被發現。

夾帶抄襲
士子為了作弊而主動懷挾。懷挾,即是將範文、小抄之類的高分寶典夾帶入場,希圖考場答卷時能有所助益。有士子夾帶抄錄舊文,有頭場攜帶二場文字、三場攜帶二場文字等情況,其夾帶入場的方式也是花樣百出。

遍檢《清實錄》及《科場條例》中有關鄉試的材料,其中屢次提及“科場首嚴懷挾”、“科場條例,最嚴懷挾”、“科場懷挾之弊例禁甚嚴”等語。面對夾帶入場風氣,清高宗說道:“科場試士時,夾帶文字入闈乃士子最不堪之劣習。”

朝廷如此重視士子懷挾作弊,也從反面證實了清代一段時期內鄉試懷挾作弊風氣十分興盛這一事實。官方為防止科場夾帶抄襲之弊,採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大入場搜檢力度,限制入場攜帶物品,規定所穿衣物規制等。


而行止不端之士子,甚至有將字紙貼身藏匿於衣褲之中者。清高宗知道後也相當氣忿,大感士習頹敗、文風不振有害國體。鄉試舞弊案中不乏士子夾帶舞弊的案例。

前述搜出士子夾帶藏匿於貼身衣物之中的應試文字一案,就發生於乾隆九年(1744年)甲子科鄉試。又據史料記載,嘉慶十三年(1808年)戊辰科鄉試搜出士子懷挾,且人贓並獲。嘉慶十三年八月按照慣例舉行鄉試,八月十五日,監臨官凱布音上奏本次搜檢出懷挾士子一事。

幾天後,禮親王昭槤再奏搜檢懷挾大有收穫。本科鄉試搜出懷挾士子有四人,分別是大興縣附生範士琪、直隸大城縣生員王允理、江南江寧縣監生梅渥、安徽桐城縣生員葉宗本等。至於涉事四人是如何夾帶,史不詳載。

士子懷挾敗露,本身固然要遭受懲罰,但搜檢人員也會受到影響。如本科鄉試中,頭場呂字號範士琪懷挾五經細注小卷由西南門進入,負責鄉闈西南門搜檢工作的德瑛因疏忽而被“交部議處”。

德瑛時任戶部尚書、兼任刑部尚書,受委派監督鄉試西南門入場搜檢工作,監督搜檢的官員都責任難逃,實際執行搜檢人役面臨的懲罰自不待言。而與之相反的是,搜檢出第三場夾帶士子的監督大臣有著“交部議敘”的待遇,搜檢人役也因工作實績而獲得朝廷銀兩賞賜。

搜檢人役趁機勒索,使得士子被動懷挾。一方面,部分士子心存僥倖妄圖夾帶抄襲,將罪證多方藏匿以躲避入場搜檢。另一方面,面對搜檢賞銀的刺激及搜檢不力的懲罰,部分大膽奸猾之搜檢人役也可能做出預書字紙並做出陷害勒索士子之事。

乾隆九年甲子科鄉試搜檢人員事先攜帶紙字,待執行搜檢任務時藉口從士子身上搜出。有關本次鄉試搜檢人員栽贓士子的材料,只出現在清高宗對於大臣的批復當中。乾隆九年九月甲子科鄉試已經結束,因本科鄉試搜出夾帶的士子人數較多,臨場棄考多達千餘人,舉朝震驚。

臣僚紛紛上奏,有的陳述前次諸科科場搜檢不嚴,有的請分類看待。御史徐以升以為,最好將無心作弊倉促誤帶文字入場的士子與有心夾帶的士子區分開來,允許臨場倉猝誤帶文字之人入場考試。


高宗認為徐以升此話沒有根據。因為不准夾帶片紙只字入場,士子即便無心之舉,而夾帶行為屬實,依舊要判為意圖作弊,並禁止入場;而今年督搜大臣之仍准夾帶之人入場只是特例,若不是查出此事系搜檢番役有意栽害,也不會從寬辦理。

從清高宗的這番話中我們可以看出,乾隆九年甲子科鄉試二場搜檢時有搜檢人員故意栽贓陷害士子的情況。還可以看出,被陷害的士子最終還是證明瞭自己的清白,因而才有“督搜大臣仍准入場”的結果。

搜檢執事員役除開有上述栽贓陷害士子之舉,還有凌辱刁難應試士子之事。乾隆九年七月十二日,左副都御史勵宗萬上奏科場搜檢弊病,並請求加以整頓。面對科場搜檢不嚴的實際境況,勵宗萬建議加大對旗卷官卷士子的執法力度,樹立搜檢威信,對其餘士子的搜檢工作要以前者為參考。

肩負督察監督責任的勵宗萬在注意到科場搜檢不嚴的同時,也注意到了科場搜檢人員“凌辱刁難”士子的情況,並建議“約束兵丁”。

高宗批示,按照勵宗萬的建議執行。士子並不一定夾帶藏匿考試材料,但搜檢人員卻可以憑借官方搜檢制度刁難勒索應試士子,甚至栽贓陷害凌辱他們。

士子為了逃避搜檢,主動溝通執事人役代為懷挾。執事人員就是科場涉及的相關工作人員,上至主考、下至伙夫力役。若是主考、同考、監臨、提調等官有心助士子舞弊,代為夾帶考試有關內容入場,自是不便搜查。

但至少在鄉試中就有執事人員監守自盜代士子夾帶的案例,否則禮部官員在談及乾隆九年鄉試時,也不會有涉及執事人員參與作弊的事情。

強調要“杜絕”相關工作人員代士子夾帶文字行為,完全足以說明:在乾隆九年甲子科以前已經存在執事人役代替士子夾帶入場的行為。正因為發現了這一漏洞,進而奏請增加防堵舉措:既然執事人員代為夾帶入場,就針對這一情況,將“執事各官之隨從鋪陳等”也納入場前搜檢範圍。

即便是將工作人員攜帶的行李也納入搜查範圍,還是有執事人役夾帶入場的情況。如乾隆十七年(1752年)壬申科鄉試,內簾監試御史蔡時田攜帶兩張關節被搜出。乾隆壬申科鄉試,蔡時田就是執事人員之一,蔡時田就是執事人員代為攜帶關節入場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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